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高州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我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高州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根据《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茂府办〔2016〕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在高州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二)为促进高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加大信贷投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以下新进驻高州市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1、在高州市设立总部(本项所称总部,是指注册地在高州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0.8%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高州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本项所称地区总部,是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高州市汇缴地区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0.9%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高州市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是指在高州市设立的银行支行、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4、对在高州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的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
1、银行机构。
(1)存贷比在全茂名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1‰予以奖励。(2)若高州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指标得分在茂名市各区、县级市中排前两名,对得分(以茂名考核类似的方法对各银行进行评分,并对得分情况进行通报)高于平均分的银行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1‰予以奖励。(3)对支持实体经济贷款(本地单位贷款 个人本地经营性贷款-房地产业贷款-金融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的,按当年实际支持实体经济贷款的新增款额0.3‰予以奖励。(4)当年新发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经济园区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和“政银保”贷款的,按当年新发放该类贷款的年末余额的0.05‰予以奖励。否则只奖励得分排前两名的银行,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05‰予以奖励。评分标准如下:
对各行的贷款发展情况实行100分制考评分,指标得分由基础分、发展水平分和发展速度分构成。
①基础分40分(A);
②发展水平分20分,用各行当年新增贷款量,按最大值
比较法计算得分(B);
③发展速度分40分,用各行当年贷款增长速度,按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得分(C);
④指标得分:A B C
2、小额贷款公司。
年度累计投放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2万元。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3、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融资性担保年度新增余额,按万分之一予以奖励。单个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引进资金投资于高州市的项目建设,按投入金额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以上指标均剔除在高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贷款和担保额计算。
(三)对支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当年全市银行机构存贷比比上年提高的前提下,给予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当年全市银行机构贷款奖总额的8%。
第四条 补助和考核奖励程序。
(一)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形成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组成专门班子,对考核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本实施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确定初步考核奖励结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交市政府审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发放补助和奖励。
(三)市政府设立市级财政地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上述有关各项补助和奖励从该专项资金列支。奖励资金为人民币。
(四)市政府每年对存贷比超过全茂名市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并将此作为地方政府优先扶持的重要依据。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不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经济金融活动的;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