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高州工商分界处字〔2019〕3号 |
处罚名称: | 何少荃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继续从事经营案 |
处罚类别 1: | 罚款 |
处罚类别 2: | 警告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在高州市分界镇世华村头村22号经营高州市分界镇何少荃日用百货店,分别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不按规定报送2014、20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已分别于2015年07月24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7月12日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也分别于2017年7月15日、2018年7月6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分别是2017年7月30日、2018年8月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案发止仍不改正。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不按规定报送2014、20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经本局责令限期内改正至案发止仍不改正。其经营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按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的年度报告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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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少荃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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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30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40981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9-01-31 |
备注: | |